點擊上方藍字關注
金融與法
專注討論金融法律問題
投稿郵箱:jinrongyufa@163.com
來稿請說明是否獨家授權并附作者簡介,有照片更佳
本文作者:潘桂林 姜旭陽
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
○
?? ? ? ??2012年1月,夏某與蘭星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房屋一套,總房款45萬元。合同約定2013年6月30日交房,如逾期30日以上,夏某有權解除合同。同年2月,夏某與A銀行、蘭星公司簽訂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合同,約定夏某向A銀行借款31萬元購房,蘭星公司為其提供保證擔保直至抵押登記辦妥為止。因蘭星公司逾期交房超過30日,夏某于2013年9月1日與蘭星公司簽訂了退房協議書,約定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蘭星公司返還夏某首付款,并向銀行償還剩余貸款本息。
? ? ? ? 2015年8月之后,蘭星公司未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016年3月,夏某以A銀行為被告,蘭星公司為第三人起訴,要求解除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合同,由蘭星公司向A銀行償還剩余貸款本息。A銀行辯稱,貸款合同明確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借款人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睋?,夏某已預先放棄解除權,仍應承擔還款義務。
? ? ? ?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提供的格式條款預先排除了借款人的法定解除權,應認定無效。因夏某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其要求解除貸款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不同觀點】
○
? ? ? ?圍繞夏某有無解除權及其正當合理行使問題,存在以下三種不同觀點:
? ? ?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夏某在與開發商合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其享有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解除權,但因其與銀行已約定預先放棄該權利,故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遵循合同自由等原則出發,夏某無權提起本案之訴,應駁回夏某的訴訟請求。
? ? ? ? 第二種觀點認為,銀行利用其優勢地位,通過格式條款約定借款人預先放棄《解釋》第二十四條賦予的解除權,違反公平原則,應屬無效,夏某享有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應當參照《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故夏某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發生之日(2013年7月30日)的一年內行使。而夏某直至2016年3月才行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解除權,因該權利已歸于消滅,故應駁回夏某的訴訟請求。
? ? ? ?第三種觀點認為,由銀行設置的預先排除借款人法定解除權的格式條款無效,夏某仍有權依據《解釋》的規定行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解除權。但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解除權并非同時發生,《解釋》第二十四條賦予當事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解除權,也明確了該類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先后順序問題。因此,該類合同解除期限起算點應從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之日,也即夏某與蘭星公司簽訂退房協議書的2013年9月1日開始計算。因夏某起訴時間業已超過一年,故應駁回夏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回應】
○
本文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1月25日第7版
【公眾號創辦人】
○
※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 律師
※ 銀行法律專家
※ 北京市多元調解促進會離職法官服務團特邀調解員
※ 微信號:fengtaiji001
※ 郵箱:jinrongyufa@163.com
點擊“閱讀原文”,查看精彩內容!